军婚
基本案情:原告鲁先生是一名现役军人。在2018年休假探亲期间,经家人介绍,鲁先生与郭小姐相识。在2019年3月20日,鲁先生按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支付彩礼88888元、及购买结婚戒指,金手镯等婚姻物品共计花费40000元。于2020年4月6日,郭小姐生育一男孩,经司法医学鉴定作出结论,排除鲁先生是郭小姐所生男孩的父亲。后鲁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退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鲁先生与郭小姐的婚姻关系,郭小姐返还鲁先生彩礼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经朋友推荐下,鲁先生委托到我们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处理。
律师处理:智优律师团队在接受案件委托后,结合鲁先生对事宜的经过陈述,及对于个人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家对于军婚的保护,帮鲁先生解除婚姻的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相应的补偿。
案件说明:在婚姻法明确规定法律对军人结婚、离婚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违反忠实义务,破坏军婚,侵犯军人人格尊严权益,必将承担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责任。同时可以要求礼金返还,但法院可能会考量有同居,有孩子等情况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