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某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林,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某某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21年9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280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为4763.8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被告急需资金支付房租而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并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原告人民币28000.00元,此笔欠款在8月底之前归还。其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权利,特诉来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未作答辩。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与案外人即王某某于2018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各一份。
被告在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5日原告王某某(乙方)与被告陈某某(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房屋位置位于某某县口门市部。二、租金及期限:1、租金每年一付,租金77175.00元,第二年按上年租金的5%递增。2、乙方支付甲方5000.00元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如有损坏,甲方有权扣除。3、租期2年,从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4、每年租赁房屋到期一个月前应提前续签合同,并支付下一年度租金。三、房屋装修…。四、双方权利义务…。五、其他说明: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日生效。原、被告在协议上签字捺印确认。其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议。2018年7月左右,被告因资金需要,原告给其预付10000.00元租金。同月,因被告不给合同涉及房主支付租金,找到原告。原告找到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28日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房租和保证金,扣减被告在该房屋投入6500.00元,相互抵减后,被告还应返还原告28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某某人民币280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注:此笔欠款在8月底前归还。欠款人陈某某,2018年7月28日。”同时双方在租房合同上注明:“此合同作废。”原、被告在备注内容下方签字捺印确认。同日,原告与合同涉及的房主,另行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8年8月1日起算。其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其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在协议解除后,经结算后,明确欠款28000.00元并承诺了偿还时间,该结算也未改变原、被告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故原告诉请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不当,应按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处理。
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同时,双方经一致协商解除合同,进行清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返还欠款28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被告长期为履行给付义务,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利息的损失;但计算标准应分段计算,即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所欠原告王某某欠款28000.00元;并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内,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杨景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