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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洛阳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子强兼职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洛阳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305民初360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A与被告洛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为洛阳XX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C、被告洛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庭增加);2、返还原告预付购房款12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自2013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至日)、退还登记费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当庭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事实理由:2013年1月18日,原告A缴纳128000元预付款给被告,预定其开发的楼房一套, 但被告迟迟不给原告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导致原告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2015年4月17日,原告预定的房产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查封,原告的购房计划彻底不能实现, 被告洛阳XX公司当庭辩称,双方确实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因此不存在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 因为当时原告购买房屋后,不想再购买,想退房,后来由于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购房手续,现在该房屋已经准备解封,且符合交房条件,如果原告需要房屋,被告公司可以为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如果原告不想要房子的话,我们可以想办法给原告退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月18日,被告洛阳XX公司向原告A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份,载明:付款方名称A,收款方名称洛阳市XX公司,款项性质是2预收购房款, 同日,被告洛阳XX公司收取原告A登记费60元, 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洛阳XX公司名下,在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处于抵押和司法查封状态, 被告洛阳XX公司未向原告A交付上述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原告A与被告洛阳XX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被告洛阳XX公司收取原告A的预收购房款、登记费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涉案房屋达成的订购意向,故原告A与被告洛阳XX公司之间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洛阳XX公司继续占有原告A的预付购房款、登记费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原告A要求被告洛阳XX公司返还预付购房款128000元、登记费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A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洛阳XX公司收取预付购房款后,未及时与原告A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涉案房屋长期处于抵押及司法查封状态,被告洛阳XX公司的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原告A要求被告洛阳XX公司以12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月18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A预付购房款128000元及登记费60元; 二、被告洛阳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自2013年1月18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1元,由被告洛阳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石子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涉嫌杀害洛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大三武姓女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兼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