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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子强兼职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洛阳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3民终5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X医院, 法定代表人:A,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C、D、E因与上诉人洛阳市XX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XX0303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B、C、D、E上诉请求:1.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XX0303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2.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中心医院承担各项损失50%共计184583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同时在洛阳日报及当地洛阳网首页道歉一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定责任过于依据鉴定结果应当纠正,一审依据鉴定报告判决中心医院承担15%的责任,判决结果过于机械,显失公平,鉴定报告中记载,鉴定报告只是提供学术性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我们认为中心医院承担50%责任的理由如下:1.患者A在中心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二者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心医院在此次诊疗活动中,没有提供患者作为三甲医院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在应进行心肌梗死的对症治疗时,延误患者病情,没有进行任何对症治疗,××人应当卧床的情况下将其送往检查室进行本可以等病情稳定后进行的CTA检查,加重了病情,没有对患者的病情足够证实,例如随时监控,转入重症监护室,或者报请该科室主任,请胸外科或呼吸内科进行会诊,延误治疗致使A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最终死亡,2.××患者A的既往史,××,病情可能会发展较快,本医疗损害纠纷中,院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其死亡,××救人而生,在不规范的治疗下,院方应当对A的死亡承担至少50%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一审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诉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认为,按照A医疗鉴定结果意见,中心医院过错程度为15%,对于鉴定结果,我们表示尊重,但通观本案,中心医院和相关医生的诊疗过失是不可饶恕的,操作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A的离去,医护人员无证上岗,其A戴式的检查表现为,××却做了肺CTA检查,做检查搬运加重了患者心脏负担,同时没有告知CTA检查的风险;患者有既往心脏病史,医院在治疗中对其治疗不专业、不认真,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耽误了病情,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七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A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一审判决对于过错方中心医院和相关医生道歉请求,没有给予支持是错误的,生命是无价的,××救人的医院,更容不得哪怕1%的马虎,专业的医务人员应当由更高的专业水准和谨慎态度,同时有错道歉、赔偿这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基本准则,也是改进医疗服务的促进手段,只有真诚的认错并道歉,才能抚慰死者家属因失去亲人的痛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心医院答辩称:答辩意见同上诉状意见,补充一点:一审未支持A等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求是正确的,医院没有故意侵权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有在人格权纠纷中适用赔礼道歉的形式,在医疗损害中不适用,且一审法院判决中心医院承担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对A等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与赔礼道歉不能同时适用, 中心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A、B、C、D、E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按照15%的责任比例判决明显不当,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参与度为15左右”,其所认定为15%主要基于三个方面,其中一个是CTA检查方面的风险告知不足,该不足经过中心医院补充提交证据证明该不足是不存在的,那么就算中心医院有过错,其过错比例也应当在10%以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鉴定人对于参与度的评定仅为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那么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尽到了告知义务,那么法院应当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鉴定时未提交CTA检查的家属知情同意书为由,不予认定中心医院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CTA检查的家属之情同意书的证明效力观点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定30000元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虽有医疗过失但过失达不到构成医疗事故程度的,一般不予判付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是错误的,中心医院不应该承担本案的精神抚慰金,同时一审法院认定的3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也不合理,不符合司法实践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中心医院的上诉请求, A、B、C、D、E答辩称:一、洛阳市XX医院应当对患者F的死亡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1、洛阳XX医院延误病情错误治疗是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患者A在洛阳XX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二者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洛阳XX医院在此次诊疗行为中,没有为患者提供作为三甲医院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在应当进行心肌梗死的对症治疗的时候,延误患者病情,没有进行任何的对症治疗,××人应当绝对卧床的情况下将其送往检查室进行本可以等病情稳定后进行的CTA检查加重病情,没有对患者的病情足够的重视,例如随时监控,转入重症监护室,或者报请该科室主任,请胸外科或者呼吸内科进行会诊,延误治疗致使A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最终死亡,2、××患者A的既往史,××,病情发展较快,医疗损害纠纷中,院方的过错行为是A死亡的绝对因素,作为患者家属,在尊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救人的医院,××救人的作用,如果诊疗中有了过错,在司法赔偿程序的处理上不应当过分的依赖鉴定意见,毕竟人的生命无价,应当从维护人的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对处于医院一方,通过合理的错误惩罚机制,才能够保证医院在诊疗中的精益求精,本案中医院过错(15%)是导致A死亡的主因,人的生命健康不可类比冰冷的数字,在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中心医院对A的死亡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比较合理,二、医院错误的检查是导致A死亡的主因,XX人加速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临床表现以及患者A的既往史,××,行肺CTA检查缺乏必要性,中心医院上诉称,其CAT检查知情同意书已经告知了A家属,可在病例中并没有封存,医疗鉴定中并没有提供,要承担对其不利后果,一审中心医院在上诉中反复纠结已经告知患者家属做CTA检查,我们作为家属,虽然对专业的治疗方案并不了解,凭借基本的经验,当时就提出了反对意见,从后来的了解,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不专业的治疗面前,即使告知了,又有××人有明显的心脏病史,××治疗,可在家属反对的情况下医院执意要做与心脏毫无关联的XX检查,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对CAT检查的否定,我们可以看出中心医院的这次诊疗是多么业余,还辩解符合诊疗规范,医疗救治容不得哪怕1%的失误,专业的医务人员应当有更高的专业水准和谨慎的态度,不要出现了问题,××造成,如果以此逻辑,那要医院的作用是什么?中心医院唯检查论,应当采取的救治措施不采取却做不该做的检查,××诊治方面没有体现任何专业性,其CTA检查的时机选择不对,××人的死亡,患者A住院后,出现胸闷、烦躁、疼痛等临床表现,家属多次向主治医师要求先稳定病情再进行CTA检查,并且A的病情在院方进行利尿、止痛等药物治疗下反复加重,主治医师没有针对其病情进行对症治疗,例如抗XX、抗血小板等,××引起的心肌缺血、心肌梗死应当进行的治疗视而不见,××人做一系列的检查,可以说A是死在中心医院过分相信错误的检查导致,××救人的医生,不应当是冰冷的机器,××的救治规则,应当体现专业性,可这是A在整个的诊疗活动中恰恰缺少的,更进一步,做CTA检查时,医院内部管理不善,等待过程浪费近一个小时,××人病情加重,导致死亡,在一个急需控制的病情面和不必要的检查面前,A两全相利取其重,分秒必争,××人生死,三、A等五人主张的精神赔偿数额应得到依法支持,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同时精神损害赔偿有着抚慰功能、惩罚功能和调整功能,A因为一场疾病,在诊治中因为医院的粗心大意和医疗失误造成死亡,给家人带来了失去亲人的无尽痛苦,难以挽回,A等五人认为,正是因为医院的过失,才导致了A的死,××人家属的合理抚慰,也是对医院的惩罚,医院应当就救治中的失误和过失进行反思,××人家属带来的痛苦,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万并不为过,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请法院综合判定,支持A等五人的合法诉求,尽最大努力抚慰A家属的痛苦,综上,本案中心医院在A的整个医疗行为当中,在应当首先考虑其急性心肌梗死的情况下,采取不专业的检查和治疗方式,多次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患者A得不到有效治疗最终死亡,中心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A、B、C、D、E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心医院赔偿A、B、C、D、E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按50%计算184583.2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284583.29元;2.判令中心医院和相关医生对死者家属赔礼道歉;3.本案的诉讼费由中心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患者A与B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即长女王琳、次女A、长子B、三女王灵军,2.2016年8月22日19时,A因身体不适前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律失常、心力衰竭;××;③2型糖尿病;④肺栓塞?当日22:55分,中心医院为A行肺部CTA检查,在检查过程中A于23:40分突发心脏呼吸骤停,中心医院对A进行抢救,A心率及脉博持续未恢复,于2016年8月23日01:15分宣布临床死亡,治疗期间,A支出医疗费3277.63元,3.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A、B、C、D、E申请,受该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中心医院对A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行为,与A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2017年10月26日,该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变程度严重,××变,已无法行支架植入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心脏疾病;××、××的预防与治疗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变程序严重,其病情进展较快,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A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为15%左右,作出鉴定意见:中心医院对A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A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为15%左右,A、B、C、D、E支出鉴定费12900元,另在鉴定过程中,A、B、C、D、E前往鉴定机构所在地参加听证会支出交通费2251元、住宿费816元, 一审法院认为:A因身体不适前往中心医院就诊,中心医院应依据诊疗规范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案为A治疗,A死亡后,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与A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中心医院应根据其过错行为在A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参考鉴定意见,认定过错程度为15%,A、B、C、D、E主张由中心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但除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中心医院的过失行为之外,没有证据证明中心医院存在其他过失行为,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中心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予认可,异议主要体现在鉴定意见书对中心医院诊疗行为的分析评价上,即:1.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相关检查,××,考虑心梗的可能性,并进行相应的治疗,而医方行肺CTA检查缺乏必要性,作CTA检查搬动、××患者心脏负担;2.患者病史特征明确,医方在长期治疗医嘱里没有体现冠心病二级预防方案,病程和医嘱中未体现对患者病情变化的密切观察,××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不足;3.医方对CTA检查的风险告知不足,未尽告知义务,以上三点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对此,中心医院提交学术文章一篇及《接受碘对比剂注射知情同意书》来证明其主张,但学术文章不能作为司法案件的定案依据,且中心医院对A所作的CTA检查结果示肺动脉未见异常,可排除因急性肺栓塞死亡,那么根据学术文章的论据也不能排除中心医院对A既往××采取了足够重视的措施方面存在过失;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中心医院应提交完整病历作为鉴定材料,但其未提交作为病历材料中行CTA检查的家属知情同意书,现中心医院庭审中提交该同意书,主张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医方过失行为第3点不成立,不予认定,综合以上理由,中心医院对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主张其没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A、B、C、D、E的主张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3277.63元有医疗票据为证,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0元、15元,予以认定;3.护理费按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一天为100.95元,予以认定;4.死亡赔偿金326796元,未超出法定标准计算的数额,予以认定;5.丧葬费22960元,未超出法定标准计算的数额,予以认定;6.交通费按其提供相关票据认定为2251元;7.住宿费按其提供的相关票据认定为816元;8.鉴定费为12900元,综上,A、B、C、D、E的各项损失共计369166.58元,中心医院按15%的比例应承担55374.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酌定中心医院支付3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洛阳市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A、B、C、D、王灵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55374.99元,二、洛阳市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A、B、C、D、E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驳回A、B、C、D、E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洛阳市XX医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A、B、C、D、E负担1330元,洛阳市XX医院承担570元,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变程度严重,××变,已无法行支架植入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心脏疾病,××、××的预防与治疗方面存在一定不足……”该鉴定结论明确清晰,已指出医方虽有误诊现象,但并非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A、B、C、D、E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中心医院的责任偏低,中心医院上诉认为鉴定结论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认定偏高均无理由和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A等上诉认为应判决中心医院赔礼道歉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心医院在治疗中虽有不当之处,但并非医院主观原因构成,原审未支持赔礼道歉诉求并无不当,关于中心医院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院认为,A家属将其送至医院时,医院方面对患者家属的正常合理请求未能充分理解、沟通并引起重视,加之诊疗中存在的不当之处都会给患者家属情感上带来伤害,故原审判决3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中心医院的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A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A、B、C、D、E承担1900元,由洛阳市XX医院承担1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B
石子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涉嫌杀害洛阳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大三武姓女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兼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