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聂兵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9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基本事实:被告**2015年5月5日向原告张家口市**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第一次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约定月息3%,由本案另一被告**提供担保;在2015年6月13日被告**第二次向原告张家口市**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息3%,被告**用自己的奶牛养殖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两笔贷款人同为原告张家口市**小额贷款公司。被告按月偿还原告两次贷款的利息,但是,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究竟是第一次10万元的借款还是第二次60万元的借款,双方并未约定,也未说明。
由于被告**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原告贷款,被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是第二次60万元的借款,被告**主张偿还的是第一次10万元借款,双方分歧很大。
2、【律师建议】
这类案件很常见,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当事人容易出错,比如借款期限,还款日期,保证人、还款顺序都会疏漏。作为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要多读多看多分析,查看学习相关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