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庭豪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71047711
咨询时间:06:00-23:59 服务地区

这15种行为,属于虚假诉讼!

作者:顾庭豪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0次举报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


顾庭豪律师 已认证
  • 13771047711
  •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1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897分 (优于94.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篇 (优于7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顾庭豪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866 昨日访问量: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