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当面临纠纷时,很多人会选择让专业的人即律师来处理纠纷,以达到一个更好的处理结果。但还是有不少人会抱着存疑的态度,有些诉讼类似于民间借贷,类似于遗产继承,看着简单,不少人都会说,我上我也行,花这个钱请律师干什么呢?对这种言论顾律师在此保留意见,并讲述一个我在2019年承办的遗产继承案件。
2019年,王阿姨联系到了我,告知我她的苦恼。王阿姨是家里面的老大,王阿姨还有一个妹妹与弟弟,而她们的父母均已过世,父母留下的两套房子一套被妹妹住着,一套被弟弟住着,王阿姨与妹妹,弟弟交恶,自己什么都没有分到,且年事已高,无力去争取,遂委托我作为她的代理人。
我审阅完王阿姨带给我的相关材料,发现了两个难点。
难点一:王阿姨母亲在其配偶即王阿姨父亲过世后曾留下两份声明,声明均表述其同意将山水村1-101室房屋给弟弟,山水村1-201室房屋姐弟三人平分。(注:这两套房子系王阿姨父亲与母亲婚内共同财产)。但王阿姨告知我,其母亲并不会写字。这让我严重怀疑这两份声明中笔迹的真实性。问题在于根据民事诉讼谁的主张谁得举证地原则,即使我方申请司法鉴定来确认这份声明造假,但由于其母亲不会写字,不存在任何可参考的书写鉴材,故鉴定难度非常之大。就导致即使该份声明系造假,但也并不容易推翻,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轻易提出鉴定。鉴于我发现王阿姨的弟弟并没有聘请律师,那么我作为律师在庭审上就设下了几个事实陷阱,而王阿姨的弟弟也“耿直”的帮我们解决了笔迹的难题。其本人在庭审上大放厥词说,其母亲的声明由他所写,且无其他证据,构成当庭自认。弟弟的言论直接导致所谓的母亲声明作废,视为其母亲并未留下遗嘱。其弟弟在法庭上的自认,不仅免去了王阿姨的举证责任,还为王阿姨“争取”到了额外的继承份额,令人贻笑大方。
难点二:即使王阿姨的弟弟自己承认了其母亲的声明系他写的,但王阿姨自己也出具了一份声明,同意将山水村1-101室房屋产权归弟弟所有。有这一份声明的存在,即使其母亲的声明作废,遗产继承以法定继承来进行,但王阿姨自知在这套房子的分割上也理亏了,毕竟声明系自己签署,也没办法去推翻它,王阿姨显然自己就认为这套房子与她没什么关系了。但我敏锐的发现,王阿姨签署这份放弃声明的时候,其父亲已经过世,但其母亲尚未过世。而其父亲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且这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其父亲过世后,其父亲对该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三个子女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四分之一,即1/8产权,而王阿姨的母亲享有1/2+1/8产权即该房屋5/8产权。问题的关键就来了,王阿姨签声明的时候,其母亲尚未过世,还享有着该房屋5/8的产权,王阿姨即使签署放弃声明,也只能放弃彼时其享有的该房屋的1/8产权,即其母亲过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王阿姨仍然可以依法分得她母亲对这套房屋5/8产权的三分之一即5/24房屋产权。最终王阿姨也分到了这“意外的惊喜”。
整个案件就是一个明晰的遗产继承类家事案件。王阿姨的弟弟没有委托律师,而自己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庭审细节的错误直接导致其损失了该房屋的10/24产权部分。虽然省了律师的费用,但同时损失了更多的房屋财产。而王阿姨本以为自己的声明让自己失去了继承山水村1-101室房屋的可能,但律师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的熟悉,让王阿姨拿到了该房屋5/24的份额,基于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即使是5/24份,对当事人来说依然是一份可观的财产。律师的重要性在这个案件中可见一斑,即使是看似简单明晰的案件,依然会存在很多需要注重细节的地方。而一个合格的律师,就要把诉讼从立案到诉讼到执行等每一个环节都考虑到位,考虑周密,尽到其律师的义务。
诉讼,可谓是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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