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顾律,没顾虑!
大家好,我是顾律。
今天继续为大家讲解婚姻家庭编“结婚”这一章节。
婚姻家庭编——结婚<下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的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情形如上述所列,无效原因在于违背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其状态属于同居关系。顾律主要谈两点:
第一、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始于2001年《婚姻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1年之前缔结的婚姻即使有上述无效事由也不以婚姻无效论;
第二,无效婚姻的认定确有阻却事由,比如结婚时二人未达到法定年龄,但被申请认定无效时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不再认定婚姻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婚姻的可撤销情形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姻的可撤销情形二】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两条是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即受胁迫以及被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之所以可以撤销,是因为缔结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撤销该行为。
经常看到有关于骗婚的咨询,比如隐瞒巨额债务、谎称高学历、虚假承诺买房买车甚至是隐瞒恋爱史等等,因这些欺诈行为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撤销呢?当然,这些“骗婚”的行为并非“诈骗”,否则将构成刑事犯罪。
《民法典》并没有将欺诈、重大误解列为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原因在于婚姻关系更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在选择是否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考量本就是多因素的,出身、家境、学识、长相、性格等等,而恋爱关系中的当事人往往刻意隐瞒自认为不足的一方面。如果因欺诈、重大误解便可撤销婚姻,恐怕大多数人的一生都在结婚、撤销婚姻中度过,社会将是极其不稳定的。
反观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前者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反了婚姻的自愿原则,后者在通常意义上会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知情与否往往直接决定着能否缔结良缘。
简单来讲,胁迫、隐瞒重大疾病肯定会影响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而欺诈、重大误解不一定会有重大影响。就好比网恋中男方开了十级美颜,奔现后女方感受到了深深的欺骗,转而又想对方虽然不帅但好歹还是温柔多金的,也就如此一生吧。结婚的意愿在决定的那一刻虽有瑕疵,但还是真实的、自由的,事后自然不能因对方十级美颜欺诈而主张撤销婚姻。
最后,顾律提醒朋友们注意时效问题,该撤销权系形成诉权,受除斥期间约束。因此,受胁迫的最迟应当在胁迫结束后一年内提出,被隐瞒重大疾病的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隐瞒的一年内提出。时间经过,诉权消失,法律默认有撤销权的一方已经自愿接受了当前的婚姻状态。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之后,主要影响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共同生活期间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财产关系方面,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收入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采取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另外,受胁迫的一方、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被重婚的一方等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请求可以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诉求同时提出,也可以在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之日起三年内另行起诉。
有顾律,没顾虑!
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