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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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详解——婚姻家庭编<二>

发布者:顾斌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2076人看过

    有顾律,没顾虑!

    大家好,我是顾律。


    今天完成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的讲解。


 


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下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该条款系禁止性规定。顾名思义,违反该规定即为非法行为,颇有出礼入刑的意味。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以及“虐待罪”和“遗弃罪”。现实生活中涉及该条款的具体问题相当广泛,顾律主要针对常见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禁止家庭暴力进行重点讲解。

 

    <彩礼>

 

    涉及彩礼的纠纷不可谓不多,特别是在快节奏的当代。年轻人的婚姻用《左传》中的一句话来形容也颇为应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熙熙攘攘之后留下一地鸡毛。

 

    送彩礼这一传统在中华大地上已经流传了几千年,西周结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即为给付彩礼。无论“附远厚别”的家族利益观,还是“七出三不去”的伦理纲常,封建婚姻关系中的女性无疑被物化,这并不符合当代法治精神。《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彩礼的条款,但态度是有的,那就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并非全面地彻底地禁止给付彩礼。但近年来彩礼之风有愈吹愈烈的态势,原因之一可能在于失调的男女比例,但根源还是待价而沽的物化女性的思维。彩礼水涨船高,彩礼给付的弊病也愈加明显,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举债结婚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民法典设立该禁止性规定,向大众清晰明确地表明了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此来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为受害人提供了维权的法律武器。

 

    一般而言,对于主张归还彩礼的请求,如果符合以下几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然,具体案情还需具体研判,以上为原则。

 

    <家暴>

 

    再来讲讲禁止家庭暴力这也是日常咨询中当事人经常提及的话题。《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不单单指殴打、残害的行为,亦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反家庭暴力法》,同年7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的批复》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具体操作规程。这一系列措施为家暴中的受害者撑起了强有力的保护伞。

 

    家暴往往导致感情破裂,婚姻终结。在离婚案件中,会对实施家暴的一方施加诸多禁制。比如抚养权的基本裁判规则,不支持施暴者直接抚养子女;最高院的工作会议纪要也指明,施暴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再比如财产分割方面,婚姻家庭编的离婚章节中明确规定,分割财产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暴事件中最困难的往往是家庭暴力的认定,据有关数据统计,在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只有30%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情照片,病历,报警记录,子女证言,施暴人保证书等等。这就提醒广大朋友,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需要勇敢为自己发声。而只有积极取得证据,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该条款为倡导性条款,系家庭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之所以称之为倡导性规定,原因在于以该条款作为起诉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影响着与该条款息息相关的一个热点话题“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的目的是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应忠于感情与婚姻,重点在于若一方背叛感情或婚姻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责任。

 

    但忠诚协议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效力到底如何呢?其实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论还没有划下句号。但最高法的态度几经转变最终给出的结论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司法不应过多介入婚姻道德与婚姻关系内部。体现在最高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即“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大致原因在于:首先,忠诚协议作为合同,不能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人身关系系法定内容,不会通过约定改变;其次,忠诚协议的忠诚,显然带有道德色彩,应当由婚姻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而一旦赋予法律强制力,将导致捉奸、侵犯隐私甚至更为恶劣的刑事犯罪,负面影响巨大;最后,情感的产生与消失是自然的,如果通过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必然是法律过度介入情感与道德,人为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最后一点来讲,最高法似乎回答了一个颇为流行的问题,“爱,是会消失的”。

 

    理由纵然千千万,根源只有一个,那就是被“背叛”的一方其实是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而忠诚协议游走于法律管也不是,不管也不合适的边缘。为了不让法律左右为难,不让“忠诚”人财两空,合理合法约定“忠诚协议”的内容更为关键。而如何合法合理的运用法学理论与体系解释,对“忠诚协议”进行适当的解读,更体现着一名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收养法》正式施行于1992年,虽然已有近30年历史,但收养现象较少出现在日常生活中,故而不为人们熟悉。后续专章介绍。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范围】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作字面理解即可。

 

    至此,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就结束了,下一篇将进行“结婚”章节的解读。

 

    有顾律,没顾虑!

    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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