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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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系列文章:围城里的那些事儿【三】

发布者:王京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04人看过


婚姻是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来,里面的人想出来。

而婚姻这座城堡的瓦解,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纠纷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

本文将从离婚后的抚养权归属、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行使几个角度聊聊第三件事儿:

一、抚养权的归属:

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有且只有唯一原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二、两种方式:

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和探视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有时,一方为了尽快离婚,只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放弃财产的分割甚至不需要对方承担抚养费,这种情况下,不影响以后任何时间再次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抚养费。而且即使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除非双方协议抚养对子女健康成长严重不利。

实践中也存在轮流抚养制度,在男女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强烈愿望和要求的情况下,且抚养条件和能力大致相当,结合个案的情况,在确保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亦可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允许共同抚养。

如果双方对抚养权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属。

1、孩子≥2:由于现在放开甚至鼓励“二孩”,如果有两个子女,则原则上一人抚养一个,互相不再支付抚养费,如果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实在相差过大,如一个即将成年,一个嗷嗷待哺,或是一个患有疾病,可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但是,由于多子女、多胞胎从小在相同环境下成长,相互之间十分依赖,感情联络密切,若是非要把多子女、多胞胎分别交由父母各自抚养,无疑会给他们在情感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出于对儿童身心健康的综合考虑,在父母一方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能多子女都判给父母一方抚养。

2、孩子=1按照以下规则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大致看出,影响抚养权归属的主要由以下因素影响:孩子的年龄,双方的各方面的条件,如教育水平、工作性质、工资收入、家庭环境等,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综合判断由谁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另外,子女若同一方老人生活时间较长,一方老人又愿意出具书面的抚养意愿书,亦可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三、如何举证?

(一)对于一方适合抚养的条件,可准备的证据包括:

1、学历证明;2、工作和收入证明;3、一方平时抚养照顾情况的证据,包括与子女互动的照片,视频等,辅导学习的证明;4、一方父母或其他亲属可帮助照顾孩子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的证明;5、要求抚养一方自身患有不孕不育的疾病、已丧失生育能力、已超过适龄生育年龄等;6、要求抚养一方对孩子未来生活和教育已做出合适的安排,能为孩子入学、户口、发展特殊才艺提供条件。

(二)对于对方不适合抚养,可准备的证据包括:

1、对方有其他子女;2、在婚姻中有过错,如家暴,重婚等;3、对方有不良嗜好,如酗酒、吸毒、赌博等;4、对方在以往照顾子女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如忙于工作少于照顾,缺乏耐心或者教育不当,打骂子女等;5、对方无其他人可协助照顾。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不拘一格,只要牢牢把握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即可。

四、抚养权的变更:

出于各种原因,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我想要回孩子可不可以?”

经过了解情况之后,大部分情况下只能很遗憾的回答“很难!”

法律规定: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一方的抚养条件无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所以在离婚时一定要慎重,切不可以为现在放弃抚养权,以后还可以变更。

五、抚养费的支付:

(一)一般规定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从何时起算。

抚养费原则上从离婚之日起算(协议离婚自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自判决生效);但例外情况下,如夫妻二人早已分居,子女由一方抚养时,可从分居之日追溯主张抚养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结婚或离婚而出现或者消除,夫妻关系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

所以,离婚后主张抚养费,最早可追溯至二人分居之日。

六、探望权的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在法律上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权利,也是该方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为保证诉讼解决探望权纠纷的效果,一定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以便判决可以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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