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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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系列文章:围城里的那些事儿【二】

发布者:王京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09人看过

?今天我们来聊聊第二件事儿:

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做出如下规定:

(一)【法定财产制】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约定财产制】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此处有必要解释下,夫妻财产所有方式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即协议财产制:①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②你的是我的,我的还是的;③这个是我的,这个是我们共有的;总之,随你喜欢,只要是你们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都可以通过约定确认归属。

首先要明确的是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存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不会因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很多人咨询“我要离婚,财产怎么分?”,先分财产之前你要先弄清楚哪些财产可以分。

二、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一)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结婚登记的时间为准)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1)不动产;(2)车辆;(3)银行存款;(4)公司股权;(5)商业保险;(6)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7)知识产权;(8)基金、股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9)收藏品、奢侈品;(10)共同债权;(11)其他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著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有约定的从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的,一般情况下,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并保护子女以及女方权益。正常情况下,在夫妻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来进行分割。由取得财产的一方以现金补偿给另一方。

(三)凡原则必有例外:

1、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2、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可在财产分割上(分割形式)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但并非指财产分割比例的倾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3、补偿。当夫妻通过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适用前提是协议财产制且约定为各自所有】

三、误区: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等,是否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甚至可否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但是200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仅仅将司法解释中的对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引入法律,而对于其他的过错,规定了损害赔偿方式,而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时由离婚损害赔偿指定进行规制,明确列举了几种情况下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这将在以后的文章中予以详细介绍。出轨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程度并不相同。

四、对于特殊财产的规定:

(一)房产: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以及双方出资比例等因素的影响,将在以后专题介绍。

(二)出资:

1、【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合伙企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个人独资企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复员费、择业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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