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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系列文章:围城里的那些事儿【一】

发布者:王京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40人看过

?婚姻是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来,里面的人想出来。

尽管说人生万事皆是围城,但任何围城都可以一个人单独走进去,唯有婚姻的围城,需要两个人结伴而行。

而当婚姻的城堡瓦解,除了悲伤和争吵,绕不过去的还有一些事儿:

一、是否解除以及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二、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债务如何分摊?

三、子女谁来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给付?

……

今天我们先来聊聊第一件事儿:

对于离婚,《婚姻法》规定了两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所以婚姻之城瓦解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内地居民协议离婚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领取小本本儿。

内地居民同港、奥、台以及老外离婚的需要携带上述证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对于诉讼离婚就是一方死活不愿意离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个时候呢就要由法官居中裁判了。

?管辖权问题:

起诉的第一件事情是要找法院,这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区基层、市中院、省高院)和地域管辖(哪个地方的法院)。婚姻案件的一审都由基层法院审理;同时,《民诉法》21条规定了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不在户籍地居住),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ps: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就医除外。所以想要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在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供被告的暂住证、居住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居委会、物业等出具的证明。

除此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情形下也有管辖权: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但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仍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但却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现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需要有所准备:

首先呢,需要带着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财产的有关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除此之外还要带着起诉状(如图所示):

另外,离婚案件诉讼费每件缴纳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由于一般情况第一次离婚诉讼判离的可能性不大,这就涉及诉讼技巧的问题:如何少缴纳诉讼费。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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