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婚姻家庭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户籍制度改革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影响

发布者:王京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6日|分类:私人律师 |866人看过

 

截止到2018年,河南省已全面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此举打破了城乡人口身份的差异标识,但也引发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争议。

以笔者经办的一起案件为例,受害人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王某原先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户籍制度改革完成后户籍性质已变更为居民户口。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王某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与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最终的赔偿金可以相差一倍之多(按照农村标准为52万,城镇标准102万)。

按照此前已有的相关规定,王某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并非完全不可能,但需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王某在诉讼中能够证明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且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二是同一事故中有其他死者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王某可借此搭上“顺风车”。在第一种情况下,王某至少需同时提供:①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证明,如购房合同、租房协议或者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②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且超过一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单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下,则需要证明其中一个死者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且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可能又会涉及保险限额不够等种种问题,在此不做过多探究。

如果两种情况都不符合,那王某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抛开“同命不同价”这一诟病已久的问题,更令人不能接受的人王某虽然居住在农村,但是王某一家居住在周口某行政村,家中虽仍有承包地,但其全家都已不再务农,王某常年从事交通运输业,每趟出车收入300元—600元不等,其收入来源不仅明显高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甚至也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王某居住的地方离镇上驱车不超过5分钟,平时消费购物也在镇上,与城镇居民已无太大区别,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则显然不能填补其死亡给家人带来的伤害。

而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城镇和农村户籍性质的区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没有适用的基础,对于此后应按何种标准计算赔偿金,有大致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已经取消了城镇与农村户籍的性质区别,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从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出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一律完全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明显会导致赔偿标准不适当地抬高,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做一个加权平均数,统一以加权平均数或者算术平均数作为赔偿的标准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再以城镇还是农村户口作为赔偿标准,而是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标准来确定赔偿标准,统一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每一个地方还是有城市规划区,凡是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按照城镇标准进行民事赔偿;凡是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公民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对于上述分歧,法院系统内部也有相关的争论和声音,其中中国法院网于2016年5月26日(作者: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唐正旭)发表的文章《户籍制度改革后民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做了充分、全面、理性的分析,并在文末中指出:四、法治精神演绎的理性选择:“国家取消二元户籍制度的根本宗旨是消除城乡差别,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家的大政方针,沿着消除城乡差别的路径前行。因此,民事赔偿中的二元标准应当缓行,必须坚持一元化的民事赔偿标准。今后各省应当公布一个全省平均收入的数据,以全省平均收入为标准合情合理,在目前仍然存在城镇平均收入、农村平均收入,而没有全省平均收入的情况下,如果取算数平均数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无疑会降低城镇户籍人口的赔偿标准,会引起城镇人口的不满,作为过渡的权益之策,应当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以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民事裁判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执行,不因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而发生变化。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以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民事裁判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执行,不因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而发生变化。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以前发生民事赔偿的法律事实,但是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再由法院一审裁判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户籍制度改革以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赔偿案件,应当一律不再适用关于农业、非农业户籍人口收入的数据,统一适用城镇人口平均收入的数据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笔者所经办的几起案件都通过选择管辖法院帮助当事人按照城镇标准获得了赔偿,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同命不同价早晚会被打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