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完成有效查控是执行工作高效开展的重要前提,在执行案件启动后,执行法院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以及地方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多类型财产信息的查询,基本可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实现有效覆盖。
但我们亦应认识到,如果能在进入执行阶段前,即诉讼时已经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之后的执行优势更不待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依据该规定,在诉讼时即向法院申请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时查控对手方财产,防止对手方在诉讼阶段隐匿、转移;另一方面,鉴于各地法院为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而慎用该制度的现状,无法借助公权力之时,我们亦可利用互联网的丰富资源,对对手方的部分财产线索先行进行检索。
1.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信息一般会在全国各省或地级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我们可在百度中直接输入关键词“被查询企业名称 土地 site:gov.cn”进行检索,即能检索被百度所收录的、出现在中国政府官网上的、有关被查询企业土地信息的所有内容。
此外部分平台已实现对企业公开财产信息的准确抓取及数据整合,典型如“搜赖网”检索目标企业,点击相应土地使用权成交信息的具体“来源”链接,能够直接跳转至政府公告页面,可省却一定检索时间。
2.银行账户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个人、单位的银行存款及账户信息只能由公权力机关进行查实。当事人仅能通过以往交易中合同、票据等材料中获取账户信息。
但,若企业发票信息保存完整,我们可以借助“企查查”所附带的发票助手功能进行检索,一定概率能显示银行账户信息。
此外,还有许多日常较多被使用的APP(如打车软件),点击开具发票、填写当事人名称时,会自动填写企业税号等,亦有一定概率会显示他人曾填写过的完整的开户行信息。
3.债权信息
对外债权亦属于可查控的重要财产,但因其复杂性及隐秘性特征,该类型财产线索则完全有赖于当事人自行收集,我们经常使用的债权信息检索方式包括:
(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对手方的名称为关键词检索公开案例,核查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信息;
(2)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检索,可检索到部分企业的应收账款信息;
(3)被查询企业为建筑企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访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企业正在参与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建设项目即表明企业对建设单位享有建筑工程款债权。
需说明的是,对于未到期债权的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195号)第13条的规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五百零一条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及保全的规定予以直接适用,即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情况下,由法院作出债权冻结裁定并向次债务人发送禁止向债务人清偿的通知,若次债务人要求偿付的,则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科技企业的核心资产具有其独特的商业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亦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我们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先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之后再访问“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综合查询信息系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网站进行反向核查财产信息。
5.对外投资所形成股权
对外投资所形成股权的查找相对简单,我们一般直接通过主流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如企查查、天眼查等)对公司的控股企业进行一键查询,但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在最终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时,仍然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反向核查。
考虑到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时,一般会以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作为保全财产的价值判定依据并据以计算是否超出案件标的金额,为避免超标的查封产生侵权责任以及提高后续资产处置效率,我们应首先完成股权的价值筛查,初步判断公司股权价值及后续处置难度,申请法院针对性的完成对目标股权的保全工作。而股权价值的高低实际取决于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不具备实地尽调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通过以下方式初步判断企业经营状况:(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等影响后续处分及受偿的限制权利状态;(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自行披露的年报信息,查看企业的实缴资金以及社保缴纳情况,初步判断企业经营规模及运营状况;(3)核查企业经营范围,反向检索企业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许可等资质类证照;(4)检索目标企业的涉诉、涉执行案件信息,了解企业的债务规模;(5)借助企查查、WIND数据库等软件的信息抓取功能,核查上市公司公告之中是否有对目标企业进行过财务审计及价值披露;(6)利用搜索引擎全面检索目标企业的正向及负面消息。
上述手段并非律师代理案件中惯常所用的手段,也可能在大部分案件中未必行得通。本文的目的更多希冀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当前的执行力度下,保全和执行工作切不可墨守成规,而是要开拓思路、深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