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传唤乃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知相关诉讼当事人于特定时间和地点到场接受询问的一种重要程序性措施。
对于无需采取逮捕、拘留等严厉手段的犯罪嫌疑人员,可以依法传唤其至预定的场所或者其居住地、工作场所进行必要的问询盘查,但必须出具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应凭证文件以示合法性,且整个传唤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和文书——即传票。
传票须提前送达被传唤者手中,以便其按照传唤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若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依法传唤仍拒绝到案,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案件侦查或审判的实际需求,依法采取拘传这一强制性的措施,迫使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
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逮捕,亦可在拘传之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拘留。
此外,拒绝接受传唤亦可视为对构成犯罪并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反映,在量刑时会予以充分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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