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案情(甲乙丙代称)
事故:乙驾农用运输车与甲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认定乙全责。
伤情:甲住院91天,三期末明,索赔23.5万元。
保险:丙保司承保交强险+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已垫付1万元;乙垫付5千元。
结果:法院判丙再赔195265元(医疗费6.1万+伙补9100+营养9000+护理4.9万+误工8.0万+交通661),驳回其余诉请。
律师作用
甲代理律师 周律师? 诉前取证:单方委托华硕司法鉴定所固定“误工16个月、护理/营养各10个月”,按浙江在岗职工日标准165.81元×480天主张误工费
丙保司代理律师 李安强:
? 申请重鉴定:对“三期”提出异议,推动法院委托求正司法鉴定所重新评定;
? 锁定合理损失:重鉴结果与原件一致后,立即认可误工16个月等期限,将争议标的从23.5万元压至21万元,减少保险赔付约3万元;
? 程序把控:对无医嘱的119元医疗用品、700元诉前鉴定费提出有效抗辩,法院全部剔除,降低丙方不必要支出。
双方律师围绕“三期”鉴定展开攻防,最终用同一份16个月误工报告握手——伤者拿到19.5万元赔偿,保险方也精准控制赔付底线,案件28天高效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