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案号:(20**)浙****民初****号
案件类型:探望权纠纷
审理方式:移动微法院在线调解
二、当事人与代理律师
甲方(原告):父亲
乙方(被告):母亲
甲方代理律师:李安强,钱律师,浙江**律师事务所
三、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甲乙双方原为夫妻,20**年离婚,婚生女周**由甲方抚养。
离婚后双方就乙方探望女儿的具体方式、时间无法达成一致,甲方遂诉至法院。
甲方原诉请:每月探视一次,时间2小时,地点为小区公共区域,并要求甲方或其亲属在场。
四、律师作用与调解结果
律师代理意见与作用(甲方律师李安强、钱律师):
1.依法主张探望权: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代理甲方提出合理探望方案,保障其作为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
2.推动调解协商:协助甲方与乙方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协商,避免对抗性诉讼,维护子女最佳利益。
3.细化探视安排:最终达成的协议远比原诉请更具体、更有利于亲子关系建设,体现律师在调解中的专业协商能力。
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1.常规探望:乙方每月第一、第三周周五18:00接走女儿,周日19:00前送回甲方住处。
2.节假日探望:春节、“五一”、“十一”假期可接走女儿,假期结束前送回,实行轮流制(如2021年春节归乙方,2022年“五一”“十一”归乙方,以此类推)。
3.寒暑假:参照常规周末方式执行。
4.甲方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交。
五、律师价值总结
通过专业代理,将甲方最初的有限探视请求扩展为更具操作性、更符合亲子关系需求的详细安排;
成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诉讼对抗,减少对子女的心理影响;
体现律师在家事案件中对情感与法律平衡的把握能力。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