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安强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8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赵某
原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律师、李安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被告:李某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钱某与被告孙某、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经诉前调解并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与原告赵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某并作为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综上有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钱某与被告孙某、李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赵某、钱某的房屋位于杭州市XX区302室孙某、李某的房屋位于杭州市XX区401-402室。2018年3月起,原告的房屋卫生间、厨房顶部出现渗漏水现象,此后渗漏水区域逐渐扩展至客厅卧室墙体处。2021年5月11日,赵某、钱某聘请专门人员对其房屋卫生间、厨房进行妨水补漏,并支付修补费用3000元。此后双方就渗漏水修补问题协商无果,故引发本讼争。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周某(系301室业主)与孙某、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就401、402室房屋是否存在漏水点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杭州市XX区401、402室9-11/B-C轴处卫生间用水通过卫生间垫高地面下渗到楼板面,再扩散渗透至401、402室公共废水立管与楼板交接处,导致此处现状存在渗水点;301室客厅西南角渗水现状与401、402室卫生间板底曾经发生渗漏以及公共废水立管周边现状渗漏水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孙某、李某的房屋卫生间地面采用垫高处理后出现生活用水下渗、扩散的情形,原告赵某、钱某的房屋顶面、墙体存在渗漏水痕迹,鉴定报告亦载明401、402室卫生间水流下渗、扩散与公共废水立管周围形成渗水点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可以认定因被告的房屋卫生间漏水导致与其上下相邻的原告房屋受损,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系原告恶意注水导致房屋渗漏,该主张违背客观规律,亦无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排除妨碍、修复漏水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漏水修补费用3000元,有转账记录、合同等为证,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孙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位于杭州市XX区401、402室房屋进行漏水点修复,排除妨碍;
二、被告孙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钱某修补费用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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