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安强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6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297000元的事实。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97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对22000元借款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故原告主张自出借之日起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酌情自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1月1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两份借条项下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为7465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297000元及逾期利息74658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自2024年1月11日起以29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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