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云,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吴川市,联系。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某欠到原告借款20000元,虽然双方没有立下借据予以确认,但原告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告后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而没有归还,是无理的。故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现请求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不符合的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黄某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