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原告为机械设备生产企业,长期向对方公司供应机械产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供货完成后,采购方迟迟未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沟通、书面催告,对方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付款。 案涉交易项下未结货款总额 218348.03 元,采购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对全部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双方就付款周期、还款保障无法自行协商一致,原告委托李维懿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二、办案难点
1.被告企业现金流紧张,无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能力,直接判决易出现后续执行难问题;
2.若仅起诉公司,存在企业资产不足、回款无兜底风险,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需要固定;
3.分期还款模式下,需设置严苛约束条款,防止被告逾期后无限拖延,保障原告可一次性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4.诉讼费分担、退费事宜需同步落实,减少当事人额外维权成本。
三、李维懿律师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
1.梳理完整交易证据链条整合供货单、对账记录、沟通记录、催款凭证,完整举证买卖合同成立、货物交付、欠款金额属实,夯实债权基础,打消被告否认欠款的抗辩空间。
2.追加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债务抓住法定代表人自愿共同还款的沟通记录,主张其债务加入,将自然人与企业列为共同还款主体,双重财产保障债权实现。
3.分层设计长期分期还款方案结合被告经营现状,分两阶段设置还款金额:前期小额逐月支付缓解资金压力,后期提高月度还款额度,拉长还款周期降低对方抵触情绪,促成调解意愿。
4.增设加速到期核心保障条款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只要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货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从根源杜绝恶意拖延。
5.统筹诉讼费用承担协商确定案件受理费双方均摊,约定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同时明确预缴费用退费安排,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支出。
6.全程参与调解磋商庭审前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平衡回款时效与被告履约能力,推动双方自愿达成全部调解条款,最终由司法机关出具生效调解文书确认全部约定内容。
四、案件办理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核心约定如下:
1.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合计 218348.03 元,分阶段按月支付;逾期任意一笔,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欠款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款项全部付清后,双方就本次买卖合同纠纷彻底了结,无其他争议;
3.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需将己方负担诉讼费随货款一并支付原告,原告预缴多余费用予以退还。
调解文书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原告合法债权以分期形式落地,同时手握全额强制执行兜底条款,既给予被告经营缓冲,又牢牢守住全部货款回款安全,实现诉讼维权最优结果。
五、案件办案小结
本案属于典型企业间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李维懿律师没有单纯追求一次性判决,而是结合被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通过债务加入锁定双还款主体、分层分期降低履约阻力、加速到期条款强化执行保障三重法律设计,兼顾当事人短期回款可行性与长期债权安全性。 对企业供货类债权纠纷具有参考意义:面对资金困难的采购方,合理调解搭配严谨违约约束条款,是兼顾回款效率与执行保障的优质维权路径。
李维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