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甲与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此前,某公司将某小区部分楼栋后续工程分包给李某乙、李某丙及李某甲。后因故李某乙、李某丙退出,李某甲承接其各项债务及临时设施费。某公司时任高管黄某甲、冯某甲主持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相关楼栋临时设施费归李某甲所有,李某乙名下94万余元材料款由李某甲处理,某公司拨付工程款时直接支付给李某甲。施工完成后,某公司仅支付15万元临时设施费,未结算总额且未支付材料款。后冯某甲签字同意拨付30万元,某公司又出具会议纪要承诺支付临时设施费。因某公司未足额付款,李某甲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临时设施费25万余元、材料费30万元及保全保险费一千余元。某公司不服,以工程未审计、高管签字仅为证明性质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临时设施费数额认定是否正确。某公司主张案涉八栋楼造价审计未完成,一审参照同小区其他楼栋审计报告直接认定临时设施费为40万余元不恰当。二是材料费30万元的支付主体及数额认定是否正确。某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高管签字属证明性质且无权决定拨款,该30万元系工人工资而非材料款,推定欠付工程款不低于30万元缺乏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临时设施费,因案涉八栋楼未出具审计报告,一审依据竣工验收意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参考同一工程已审计楼栋的报告,认定临时设施费为40万余元具有合理性,扣除已支付部分,判令支付25万余元正确。关于材料费,现有证据中高管签字确认的30万元支款单、证明及会议纪要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债权转移及某公司截留支付给李某甲的事实,一审认定某公司支付该30万元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李维懿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针对对方以“工程未审计”为由的抗辩,巧妙运用同小区同期竣工楼栋的审计报告作为参照,论证一审计算临时设施费的合理性。同时,通过梳理对方高管签字的支款单、会议纪要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债权转移及对方认可30万元材料费的事实。庭审中逻辑严密,有效反驳对方上诉理由,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二审胜诉。
李维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