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2012年,因案外人经营不善放弃承建某小区部分工程,被告将后续工程分包给李某乙、李某丙及原告。为处理遗留债务,2013年4月,在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及副总经理冯某甲主持下,原告与李某乙、李某丙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原告承接处理相关债务,相应楼栋的临时设施费归原告所有,且李某乙名下的94万余元材料款由被告在拨付工程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15万元临时设施费,未进行审计结算,也未支付材料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94万余元、临时设施费25万余元及保全费、保险费等。
【争议焦点】
1. 临时设施费的数额及支付主体。案涉楼栋未出具审计报告,原告参照同期同户型的12号楼审计报告估算临时设施费为40万余元,扣除已付15万元,主张尚欠25万余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2. 材料费的数额及支付主体。原告主张94万余元材料款应由被告直接支付。被告辩称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且无法确认欠款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原告无资质合同无效,但被告仍应支付工程价款。关于临时设施费,被告曾开会承诺直接支付给原告,法院参照同小区已审计楼栋标准,确认尚欠25万余元。关于材料费,法院认定债权转移应以剩余工程款为限,结合被告副总签字同意拨付的30万元支款单,推定被告欠付剩余工程款不低于30万元,故判令被告承担30万元材料费,超出部分原告可另案主张。关于保全保险费,法院认定属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临时设施费25万余元、材料费30万元,共计55万余元;支付保全保险费一千二百元;驳回其他诉请。
【律师价值】
李维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面对案涉工程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困境,李律师巧妙调取同小区已审计楼栋的数据作为参照,成功说服法院采信临时设施费的计算方式。其次,在债权转让的认定上,李律师通过提交多方协议、被告高管证言及会议纪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了被告对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知情与认可。最后,在诉求策略上,针对材料款超出被告欠付工程款部分,李律师灵活调整,确保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维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