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我方当事人亲属因急性高危脑梗入院手术治疗,经医院多轮手术救治后不幸离世。家属委托李维懿律师代理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诊疗存在多项过错,酌定医院承担 35% 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四名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495915.67 元。医疗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核心诉求:主张自身仅存在轻微程序性瑕疵、患者危重基础疾病是死亡根本诱因,要求将赔偿责任比例由 35% 下调至 25%,以此大幅减少赔偿金额,同时二审诉讼费由我方当事人承担。四名原审原告共同委托李维懿律师担任二审被上诉人全权代理人,应诉抗辩,全力守住一审 495915.67 元赔偿判决结果。
二、案件核心二审争议焦点
司法鉴定认定医方过错为次要原因,一审酌定 35% 责任比例是否合理,能否下调至 25%;
医院未完整告知诊疗方案风险、术后未完善血管专项检查,是否仅属于轻微程序性瑕疵;
患者自身危重疾病能否成为大幅降低医院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
医院上诉主张降低赔偿比例有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是否应当改判。
三、李维懿律师二审代理核心抗辩思路
接受二审委托后,李维懿律师完整复盘一审全部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损失核算凭证、庭审笔录,围绕鉴定意见效力、医方过错实质、责任比例裁量标准三大核心搭建完整抗辩体系:
(一)司法鉴定意见具备专业效力,医院无相反证据无权推翻
司法鉴定机构系法院依法委托的专业第三方,完整查阅全部病案、影像学资料,综合医患双方陈述出具专业意见,明确医方多项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属于次要原因。医疗机构仅引用因果关系分级区间单方主张下调责任,未提交医学文献、专家意见、重新鉴定申请等任何相反证据,无法推翻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结论,其降责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二)医院过错并非轻微瑕疵,两项核心诊疗过错直接影响救治预判
医方未充分告知取栓、支架、抗血小板治疗等不同方案的收益与风险,剥夺家属知情同意权,属于法定重大诊疗过错;
术后仅做普通 CT,未开展 CTA 专项检查评估支架血管通畅度,错失血管再闭塞干预时机,直接加剧病情恶化,并非无实质影响的程序疏漏。两项过错叠加,对患者病情进展存在明确负面影响,一审认定 35% 责任比例未超出次要原因合理区间,不存在加重医院责任情形。
(三)患者自身疾病不当然减免医疗机构诊疗过错责任
即便患者入院时身患高危重症,医疗机构仍负有规范诊疗、完整告知、全面术后评估的法定义务。损害后果系患者自身基础疾病 + 医院诊疗过错多因一果共同造成,法院划分责任时已充分考量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在此基础上酌定 35% 责任,裁量尺度公平合理,不应再进一步降低赔偿比例。
(四)一审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合法有据,赔偿总额应予完整维持
一审法院严格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鉴定费、合理遗体存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计算标准均适用山东省统一法定赔偿标准,扣除未结清医疗费后得出 495915.67 元赔偿金额,计算清晰、于法有据,二审应当全额维持。
四、二审法院终审裁判结果
二审合议庭全面采信李维懿律师全部代理抗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医疗机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医院需足额赔偿四名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495915.67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8862 元全部由上诉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二审诉讼成本;
明确医院单方主张 25% 责任比例依据不足,一审 35% 责任划分裁量公平,不存在加重医方赔偿责任情形。
五、案件代理成效与办案总结
(一)代理显著成效
成功阻止医院下调责任比例、减少赔偿款的上诉诉求,完整保住一审判决 495915.67 元赔偿总额,为受害家属守住全部胜诉成果;
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医院承担,当事人无新增诉讼开支;
终审判决一锤定音,彻底终结医患双方赔偿争议,医院需按期足额履行赔付义务。
(二)李维懿律师办案核心要点总结
医疗纠纷二审应诉核心是稳固司法鉴定意见效力,对方仅依靠理论区间主张降责、无反驳证据时,其上诉理由难以被法院采信;
区分 “程序性瑕疵” 与实质性诊疗过错,重点论证未告知、术后检查缺失会直接影响救治方案选择,夯实医方过错程度;
多因一果医疗损害案件,法院划分责任已综合考量患者自身疾病,二审可重点论证原审责任比例处于次要原因合理区间,不存在畸高情形;
完整留存各项损失计算依据、赔偿标准法条,向二审法院清晰说明一审赔偿金额核算合法性,保障全部赔偿项目不被改判削减;
全程统一一审、二审代理思路,完整固定证据链条,高效完成二审质证、法庭辩论,实现一审胜诉成果完整延续。
本案是高危脑梗手术医疗损害二审典型胜诉案例,李维懿律师精准把握医疗鉴定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裁判尺度,层层驳斥医院降责上诉理由,成功守住当事人近五十万元赔偿权益,充分维护死者家属合法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李维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