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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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殴,谁伤情重谁构成犯罪

发布者:李维懿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5日 1141人看过 举报

2018-12-15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3号金桥旅馆内,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厮打,刘某某和张某相互用拳头打对方,李某某持扫帚杆击打张某头部和身体。厮打过程中,刘某某和张某从楼梯滚落。倒地后,刘某某和张某继续厮打,李某某走下楼梯,继续持扫帚杆击打张某,将张某颈部戳伤。案发后,李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案。经法医鉴定:张某颈部被伤致右颈前皮肤裂创,属轻伤一级;胸部被伤致左侧第5、6前肋骨折,属轻伤二级;面部裂创、肢体软组织挫擦伤,均构成轻微伤。刘某某被伤致四肢多处皮肤擦伤,属轻微伤。     一审判决刘某某9个月,二审请本律师代理后改判为6个月。

2、律师点评:

      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翁婿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斗殴。此案系被害人到被告住处言语挑衅在先,毁坏财物在后。刘某某有正当防卫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公安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通常是以伤情的轻重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往往是对伤情轻的一方追究刑事责任,对另一方伤情较重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律师建议

     在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及时报警。在警察来到之前,进行正当防卫行为时,要尽量避免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当然,对于正在进行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威胁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时采取的防卫措施,没有限制。即使造成行凶者死亡,也不构成犯罪。如昆山电动车司机反杀宝马司机龙哥一案,就是无限防卫的典型案例。、


李维懿律师,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主席,,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主修民商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1370220********79 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