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淼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法律顾问兼并收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书面合同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完整性辨析

发布者:陈淼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682人看过


2020年1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2019)鲁0125民初5908号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4.95万元。本案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具体适用,对无书面合同情形下买卖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进行充分阐述,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分享价值。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甲公司,铝粉生产企业

代理人:苏斌,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乙公司,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张某,乙公司股东

   本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情简介

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张某。2019年起,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了13吨铝膏粉,单价为11500元/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9日供应3吨、2019年7月8日供应5吨、2019年7月29日供应3吨、2019年8月5日供应2吨,上述13吨铝粉膏由甲公司负责将铝粉膏送至乙公司生产经营地,经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工作人员卢某在甲公司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甲公司共向乙公司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为14.95万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供应的铝粉膏后,一直拖延支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随向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济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9年6月29日出库单、2019年7月8日出库单、2019年7月29日出库单、2019年8月5日出库单;2、物流协议书4张;3、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并申请法院调取了乙公司与卢某之间劳动仲裁裁决书。

三、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甲公司提交的发票、出库单、物流信息等证据材料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一)一方当事人主张买卖关系成立的,提交的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根据大陆法系自由心证主义理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为了使法官能够对案件形成“内心确信”,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才可能使法官能够在法律层面上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数量越多,形成证据链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提高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概率。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还要看每份证据在每个案件中的具体情况。

(二)在无书面合同情形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如何形成证据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在无书面合同情形下,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所提交的证据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围绕以下待证事项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a、双方对货物交易达成合意;b、双方对交易地点、货物数量及单价、结算方式、验收标准达成合意;c、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了货物;d、另一方当事人接收了该货物。除上述四项待证事实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交双方之间关于同种类货物以往交易事实、交易习惯的证据以供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实,使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达到高度盖然性,使法官对案件形成“内心确认”。

(三)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向济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3组证据,分别为出库单、发票以及物流信息(收货地点为乙公司生产经营地),并且申请济阳区人民法院调取乙公司与卢某之间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根据乙公司与卢某之间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显示,在乙公司与甲公司交易期间(即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间)属于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卢某在出库单及物流信息上签字,能够证明卢某签收甲公司的铝粉膏属于职务行为,乙公司收到到了甲公司发出的13吨铝粉膏。根据出库单上显示的铝粉膏单价和数量计算铝粉膏总货款,与甲公司开具的发票总金额一致。出库单、发票、物流信息、劳动仲裁裁决书这四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铝粉膏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甲公司实际交付了货物,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四、办案总结

在无书面合同情形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足以使人民法院查清相关案件事实,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达到高度盖然性,以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通过本案的办理,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情形下的商业交易,其所产生诉讼纠纷的概率较大,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比较严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常较高。在此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交易地点、货物数量及单价、结算方式、验收标准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从而降低因此而产生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