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文章|时间:2021年12月31日|17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缘由:2020年5月,被告x公司武汉办事处负责人郭X联系原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承运人为被告公司部分业务提供运输服务。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并每月按时向被告提供费用结算明细。被告于2021年3月5日支付原告2020年5、6月运费共计11100元,2021年5月1日支付原告2020年7、8、9月运费共计11800元,剩余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运费共计53800元至今仍未支付。
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运费53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逾期支付运费利息合计772元(暂从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之后以53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律师观点:一方面,原告与在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原告提交的运输费用明细已经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核实无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总额为53500元,利息773元(暂从2021年5月3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之后以53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公路运输行业目前由于其特殊限制,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众多不规范性,也给承运人追讨合理运费带来诸多阻碍。故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有符合运输量大讲究方便快捷的行业惯例也应遵守。本案原告作为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一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行业惯例。同时被告系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货物运输公司,原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对被告的信任,在成立货物运输关系后对待运输工作认真负责、矜矜业业。在付出大量劳动却迟迟未取得报酬的情况下,仍选择相信被告会按照约定支付运输报酬,然而被告却将原告的信任置之不顾,在即将步入2022年之时竟然仍有2020年的运输费用未支付,原告迫于被告恶劣的态度和生活的压力才被迫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可见纵使多方退让,原告作为运输合同中提供运输服务却无法按时获得报酬的弱势一方,受限于行业的不规范性,在维护自己应得的权利的道路上仍有诸多阻碍。综上所述,案外人郭X作为被告武汉办事处负责人以被告名义与原告达成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被告也部分履行了运输合同的支付义务,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成立生效期间,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却多次以各种借口拖延不履行支付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应向原告足额支付运输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5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