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文章|时间:2022年01月10日|14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缘由:六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分公司于2018年6月25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x分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交付该商品房,但其至今仍未交付合格的房屋,被申请人应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间约定为“在本项目取得建筑工程备案证后90天之内办理”,而对于房屋登记逾期违约责任并无约定,对申请人显失公平,该格式条款无效,被申请人应承担房屋逾期登记的违约责任。
二、仲裁请求:本案六位申请人的主要仲裁请求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是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是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三、律师观点: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约定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中,申请人一方已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约定交付商品房期限届满后,x分公司却迟迟不能履行交付义务,也末能按期履行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仲裁结果:申请人的相关仲裁请求依法应予得到支持。
清激浊拭斑斓,尚XX为民生。历时七个多月,起草数万字文书,多次往返仲裁委与其交涉,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案件终于在今日画下阶段性句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代理方案—退房)和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代理方案—违约金)均得到仲裁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