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但是,《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以后,诉讼时效问题就出现了年限上的争议:再审申请人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当。(2020)青民申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我国的《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综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学理论原则,原告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020)冀01民终5250号判决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笔者认为: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及发现时间均发生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2017年10月1日)以前的,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权利人提起诉讼虽已超过发现之日起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计算至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应当适用《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的诉权应予保护。2.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 及发现时间均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之次日起算3年诉讼时效。以上结论属于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以司法实践及新的规定、司法解释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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