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问题(下)
——离婚时未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上述情形下诉讼时效的适用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形,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适用2/3年诉讼时效。”
支撑案例:(2021)冀07民终73号、(2021)闽08民终32号、(2020)京03民终8854号判决书
另一种观点认为:
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出现因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从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分割的请求。
支撑案例:(2021)浙06民终5号、(2021)豫01民终3858号、(2020)青01民终3203号、(2020)吉01民终4934号、(2020)沪02民终522号、(2020)鲁09民终3431号。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共有,共有人的身份不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丧失,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双方离婚后,如果该共有物既不存在被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的情形,亦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等情形,则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的,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向祖豪律师团队
张洪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