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本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见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障碍,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 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2.具有法定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因此,判断权利人被逮捕羁押至服刑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关键在于权利人在这期间是否存在权利行使上的客观障碍。对此法院存在不同观点:在服刑期间,权利人人身自由客观上受到了限制,对其行使诉讼权利形成障碍,可以视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情形。[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羁押、服刑期间仍可行使其民事权利,而且,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羁押、服刑期间,权利人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是其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其他方式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羁押、服刑期间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2]
[1](2015)内民三终字第00011号
[2](2018)甘07民终966号;(2017)黑民申2589号;(2014)川民申字第19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