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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霸王条款”被击破:刘伟律师如何为购房者挽回24.8万元购房预付款

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商品房认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购房者张三(化名)于2021年4月与开发商A公司(化名)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A公司开发的房产,并先后支付了认购金及购房预付款合计248,891元。协议中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在缴纳认购金前已知自己的银行征信记录...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责任自行承担,所缴认购金不予退还。”

后因张三的配偶(主贷款人)存在个人银行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张三与A公司协商退款未果,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认购书并返还全部已付款项。

A公司在一审中抗辩称,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张三因自身原因无法贷款,根据认购书第十一条约定,其已支付的认购金(2万元)不应退还,已支付的房款(228,891元)亦因张三违约给其造成损失而可不予退还。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其第十一条约定属于格式条款,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张三履行了合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鉴于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2.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张三购房预付款248,891元。

二审结果: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分期返还张三购房预付款共计238,891元(略低于一审判决金额);若A公司逾期未付,张三有权按一审判决确定的248,891元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A公司承担。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心得与刘伟律师的重要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开发商单方拟定的、加重购房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购房者张三的代理律师刘伟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代理策略与专业素养是本案获得有利结果的关键。

1. 精准锁定制胜法律点,成功否定“霸王条款”。面对A公司以合同条款为由坚持不予退款的强势态度,刘伟律师没有纠结于无法贷款的具体原因等细节,而是直击法律核心。他敏锐地抓住《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第十一条属于“格式条款”这一属性,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主张A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致使张三未能充分注意该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这一主张精准地打中了格式条款的效力“七寸”,并成功说服一审法院采纳,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从根本上瓦解了A公司拒绝退款的主要合同依据。

2. 立足事实,清晰构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诉讼逻辑。除了法律攻防,刘伟律师在事实主张上也逻辑清晰。他准确陈述了张三因配偶征信问题确实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以及涉案房屋长期未完工无法交付的客观情况(提交了相关视频照片证据),有力论证了双方签订认购书的根本目的(购房者以贷款方式购房、开发商交付房屋)均已无法实现,从而为“解除合同”这一核心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3. 在二审中运筹帷幄,通过调解为客户争取最优解。当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案件进入二审。刘伟律师并未被动应对,而是积极利用一审的全面胜诉(认定条款无效、判决全额退款)作为强有力的谈判筹码,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虽在总金额上略有让步,但设置了明确的分期付款期限和强有力的违约保障条款(违约则按一审更高金额执行),并让对方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这实际上是以最小的代价(减免1万元),换来了债权的快速实现和判决结果的刚性保障,是务实且高效地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结论: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常处于信息与专业知识的弱势地位。刘伟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地识别并成功挑战了对购房者极为不利的格式条款,不仅在一审中赢得了关键的法律认定和全额退款的判决,更在二审中通过高超的谈判技巧,将判决优势转化为一份对委托人极为有利且具备强制履行保障的调解协议,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维护公平、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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