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1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院2023年1月6日受理,2月9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
1、,申请人于2022年4月10日至27日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双滦区禧悦天著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时间为17.2天,工资为 5548元,至今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1748元。2022年4月27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5.5 个月。申请人自付鉴定费600元和医疗费2167.25元。申请人未住院进行治疗。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一、申请人于 2022年4月10日至27日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双滦区禧悦天著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天数为17.2天,工资为 5548元。故应确认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为7015.68元【5548 元/月÷17.2天x21.75天(法定计薪天数)=7015.68 元]。2
二、2022 年4月27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89元(4727元/月x7个月=33089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516.64元(6314.58元/月x8个月=50516.6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8586.24元(7015.68 元/月x5.5个月=38586.24
元)。三、2022 年12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故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22 年12月27日解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07.84元(7015.68元/月x0.5个月=3507.8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21年全省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163号)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537元【4个月x(85611元/年÷12个月)=28537元]。四、申请人自付鉴定费600元和医疗费2167.25元。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 6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167.25元。
五、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17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1748元。。七、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磊未向我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法人身3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视为被申请人未派员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处理。
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于2022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柒佰伍拾壹元玖角柒分(¥158751.97)。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38586.2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3089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516.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537元、鉴定费600元、医疗费2167.25元、工资1748元和经济补偿金350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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