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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 10月 10日 立案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 求依法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 893393.502本案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 理由:2019年至今,原告亲属袁某(已经死亡)一直受雇于 被告,在 承德市范围内从事大型货车驾驶工作,月工资约为一 元左右。20205月25日 1时20分许,袁某在工作过程中,驾驶被告所有重型半挂货车发生车辆侧翻造成袁某死亡事故。袁某作为被告的雇员在工作中因工发 生死亡事故,这 不仅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 也背负着沉重的精神痛苦。被告作为雇主,依 法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但事发当天,被 告作为雇主,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家人, 事后没有解决赔偿事宜。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 求法院依法支

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 ,变 更诉讼请求金额为 714714.80

被告辩称,1被答辩人在 民事起诉状 中所述与事实 不符,诉 状中称,2019年 至今袁某一直受雇于答辩人,月 资一万元左右不符合事实。袁文 国是为答辩人出过车,但不是 长期专门只担任答辩人一人的司机,他也为其他车主跑车。袁某在为答辩人出过几趟车后自己提出不干了。事故发生当天

袁某知道答辩人找司机,主动来要求出车,双方在修理厂当 面讲好了每次出车的报酬为500.00元 ,按次结算,袁某因还 要照顾家里不长期干。事故发生之 日为袁某第一次为答辩人出车;2袁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没有过错 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在此次事故 中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木 原因,其 行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衰文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车辆系2018年8月份购买,有行驶证且年检合格,车辆没有任何质量和安全问题,袁文 国系持有“ A2”类驾驶证有丰富经验的司机,因未按 照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不存在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被答辩人已经得到了部分款项。在事故发生后,答辩人 已经给付丧葬费 36000.00元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0)冀0802民初 2527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倮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 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给付二原告损50000.00元 。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 :“个人乏间形成劳务关系,提 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自己受到损害的,根 据双方各 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袁某(已 )受 被告雇佣为被告开车,被告支付报酬, 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双方应根据各 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袁某(已故)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自己承担全部 的事故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被 作为雇主,对雇员负有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

护的义务,其未尽到自己的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亦存在过错, 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被告应对二原告各项损失再赔偿419736.10元

综上所述,为保护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 《中 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19736.10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875.00元 ,由原告承担994.00 ,由被告承担 8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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