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5月25日14时20分许,袁X(1973年3月22日出生)(已故)驾驶冀H×××××号重型半挂货车从承德县高寺台镇王营村北XX去滦平县,沿(二道沟大庙)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县高寺台镇王营村一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袁X从驾驶室内跌落遭大车车厢碾压,袁X当场死亡,后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X系冀H×××××号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袁X系其雇佣的司机。原告袁X(1934年5月1日出生)与丁XX(已故)育有子女七人(包括袁X),袁X(2004年6月9日出生)系袁X之子,袁X生前已经与袁X母亲离婚,袁X在隆化县职教中XX上学,自2015年起,袁X租住在张XX位于隆化县的房子。事发后,被告王X垫付丧葬费36000.00元,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XX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给付二原告损失50000.00元。
原告袁X、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9339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袁X(已故)受被告雇佣为被告开车,被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袁X(已故)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自己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X作为雇主,对雇员负有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的义务,其未尽到自己的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被告王X应对二原告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二原告要求死亡赔偿金714760.00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袁X、袁X各项损失419736.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