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 08:30-21:59
刘伟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832401950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刘律为受害者争取权益

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10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5月25日14时20分许,A1973年3月22日出生)(已故)驾驶冀H×××××号重型半挂货车从承德县高寺台镇王营村北沟去滦平县,沿(二道沟大庙)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县高寺台镇王营村一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A从驾驶室内跌落遭大车车厢碾压,A当场死亡,后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某系冀H×××××号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A系其雇佣的司机。原告B1934年5月1日出生)与丁某(已故)育有子女七人(包括A),袁某(2004年6月9日出生)系A之子,A生前已经与袁某母亲离婚,袁某在隆化县职教中心上学,自2015年起,A租住在张某位于隆化县的房子。事发后,被告王某垫付丧葬费36000.00元,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给付二原告损失50000.00元。

审理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王某对于因袁A死亡给被上诉人袁B、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经济损失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前,王某与袁A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上诉人王某为接受劳务一方,袁A为提供劳务一方。袁A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因没有证据证明该单方事故系袁A故意所致。因此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袁A自身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问题。袁A为王某提供劳务的工作内容为驾驶王某的车辆运输石料,其作为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系袁A在驾车行驶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此能够认定袁A死亡后果的发生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即其自身存在违法过错,该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袁A应按照主要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王某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袁A的损害后果系其故意所为,亦没有相关部门的认定或鉴定意见证实事故与车辆的安全性能及隐患有关联,所以不能依法免除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雇主对所雇佣人员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本案中王某对所雇佣的人员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其在交警部门陈述称袁A上岗当天即发生了此交通事故,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袁A上岗前已对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认定王某存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足方面的过错,该过错与袁A死亡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王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在案证据及案件查明的事实,对各方过错与原因力大小本院认为,本次单方事故的发生,袁A自身的违法过错明显大于王某作为雇主教育管理方面的过错,且袁A自身的过错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大。所以依法认定袁A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并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一审法院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双方的责任,但未将袁A一方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并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因此虽然上诉人王某提出的不承担责任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但一审法院确实存在过错责任划分不当的情形,应依法予以调整。本院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将上诉人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调整为40%,袁A自身的过错责任比例为60%。即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相应调整为842893.50元的40%,即337157.40元,扣除86000.00元,再赔偿251157.40元。

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标准问题。经审查,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袁A生前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也能够证明袁某在城镇上学的事实存在。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应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袁B、袁某各项损失251157.40元;

二、驳回原审原告袁B、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伟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北京两高(天津)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5832401950
    • 北京两高(天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67分 (优于84.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篇 (优于98.43%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伟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8555 昨日访问量:1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