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系赵某之妻。
被告:韩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丽,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程晓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