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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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晓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32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赵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X、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虽为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被上诉人并未履行出借义务。涉案借条落款时间是2016年3月8日,微信截图显示该日上诉人在杭州,不可能收取被上诉人的出借款,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将款项给付上诉人,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错误。
李XX辩称,上诉人2016年3月8日虽在杭州,其次日下午即返回商丘,晚上被上诉人在鱼码头为上诉人设宴接风,当晚将款项给付上诉人后,上诉人即使用吧台用纸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条,时间写成3月8日,被上诉人对此也没在意,但不影响借款的真实性,且此后上诉人连续几个月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的凭证,可佐证借款的真实性。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X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赵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8日,赵X向李XX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今借李XX现金叁万元整(¥:30000)”赵X。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现经李XX多次催要,双方引起纠纷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李XX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赵X向李XX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赵X出具的借条予以印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借贷关系。赵X借款后未及时归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赵X没有收到该笔借款的异议理由,结合赵X为李XX出具借条已达三年之久,且赵X无证据证明没有实际收到该笔借款,赵X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借条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赵X未及时归还借款,已给李XX造成利息损失,故李XX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从其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综上,对李XX要求赵X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合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赵X向李XX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赵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交其微信截图3张,证明其2016年3月7日至9日不在商丘市,不可能收取被上诉人的款项。
被上诉人为支持其答辩观点,提交证据四组:1.李XX、代红玲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2.上诉人前夫杨XX为代红玲出具的借条2份,证明上诉人偿还的利息中包含有杨XX此前10000元的借款利息;3.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利息的银行转账记录2张,证明上诉人按月息2分利率支付被上诉人2016年4至5月份的利息;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微信截图一张,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催要借款情况。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涉案借条的实际出具时间与落款不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对涉案借条为其出具没有异议,仅主张未实际收取借款。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一、二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借条系上诉人2016年3月9日为被上诉人出具,落款时间写成3月8日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上诉人在一审的庭审陈述及所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上诉人认可争议的30000元款项系其时任丈夫杨XX收取。鉴于借条系上诉人出具,且出具借条时双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应为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偿还义务。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因本人未收取该笔借款而免除还款义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程晓丽律师,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执业于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程律师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思维严谨,责任心极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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