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宗盛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6690808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12问(2)

作者:涂宗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8次举报

5.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不同意的,应当如何处理?


《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该规定的内因在于《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不对主债务的承担情况进行确定,就无法判定债务人实际上能够承担多少还款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也无从判定,故有必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出借人是选择保证人为被告起诉还是借款人为被告起诉,是出借人的权利,不应做过多的干预。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且不同意追加借款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出借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起诉。


6.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首先要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且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够起诉保证人,否则保证人可依此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是出于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而制定的。但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该权利不能抵制债权人对其提起的诉讼。因此,出借人可以把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但从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出发,人民法院将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在对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分支机构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经法人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决议,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担保的,担保行为无效。无效的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承担;债权人有过错的,如疏于审查分支机构的担保是否经公司决议程序,是否与分支机构串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当债权人与分支机构串通由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时,企业法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分支机构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合同有效的保证责任,还是无效的赔偿责任,都应当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两个责任主体,虽然其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但作为被告追加时应当一并追加。当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因为相关法律已经赋予分支机构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其因保证而被追加为当事人时,没有必要追加金融机构。关于法人的职能部门对外提供担保时,因职能部门并无独立对外能力,故若需追加担保人为被告,则应以其法人为被告,不应当追加职能部门为被告。


8.在本担保诉讼中,能否追加反担保人参加诉讼?


是否追加因反担保人是主债务人还是主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而有所不同。当反担保的提供者为主债务人时,因其在本担保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而不必为其另设诉讼地位。当反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如果反担保人被追偿则面临其在本担保的判决中因没有参与诉讼而无法抗辩,例如该判决中的担保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虽然从理论上讲反担保人并不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因没有参加本担保诉讼,并不真正了解案件的诉讼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否真实,反担保人的利益可能缺乏诉讼保护的渠道。当主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若本担保判决内容是因主债务人及担保人抗辩不利,乃至于虚假抗辩,将导致反担保人失去抗辩机会。所以在实践当中,如果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也不排除可以将反担保人作为本担保诉讼的第三人进行追加。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


涂宗盛律师 已认证
  • 13666908083
  • 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56分 (优于82.5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73.04%的律师)

版权所有:涂宗盛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941 昨日访问量:2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