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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山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崇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981民初803号原告:A,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原平市XX,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原告A与被告山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长 丁XX审判员 张XX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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