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公司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财产可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那么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股东在尚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A公司与B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两审作出终审判决,B公司应当支付A公司设计费56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因B公司没有剩余财产可供清偿全部债务,法院遂作出裁定终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法院终止本次执行后,承办律师向工商局调取了B公司的股东出资信息。信息显示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股东庞某认缴出资2750万元,实缴275万元;张某认缴出资2250万元,实缴225万元。两位股东的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均未能实际出资完毕。
查询到上述信息后,承办律师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申请,申请追加B公司的两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收到书面申请后,组织双方进行了执行听证。庭审后,法院认为在B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后,若经法院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可视为公司已经具备破产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若债权人不申请公司破产但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故法院最终做出裁定,追加B公司的两位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办案心得
本案能够成功追加B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主要是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
2、股东出资不足。
3、债权人不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公司的股东虽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经债权人申请,股东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股东出资期限虽然尚未届满,但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此时若债权人不申请公司破产,那么其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