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公司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财产可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以股东登记记载的出资未履行完毕为由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后,股东应当如何维权?如何避免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胡某诉某公司教育合同纠纷案件,因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胡某在查询后发现公司股东易某工商登记显示出资尚未出完,故申请追加易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后,认为工商登记显示的易某出资未缴纳完毕,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易某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易某应当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依法裁定追加易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易某在法院裁定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自己实质上已经完成了全额出资,只是工商登记信息未进行变更,不应当承担责任,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办案心得
律师介入后,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核实了本案的案情。发现委托人易某的确已经完成了注册资本的实缴,但因客观情况未能完成工商信息的变更。
故律师搜集了易某出资的转账记录,查询了公司的账册,并将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庭审中,律师着重就胡某是否出资完毕应当从实质意义上审查而非形式审查方面作为法庭辩论重点,最终说服了承办法官。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书,认定易某已经完成了注册资本实缴,虽工商登记仍未变更,但不影响实缴的效力。故易某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