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在庭审中原告仅举示了银行转账流水(备注:借款),而没有借条,原告是否可以胜诉?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核实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询问了当事人案件的详细情况,确定该笔款项并非系借款,而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程居间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办律师认为,若被告主张该笔款项并非借款,其应当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因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往来,需达到使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并将举证责任进一步转嫁给原告。承办律师将上述分析告知被告后,被告举示了其与原告父亲的通话录音以及居间协议等材料作为证据,证明该款项并非借款。承办律师将上述证据整理后及时提交法院,并主张该笔款项并非借款。
最终,法院采信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要求原告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借款,因原告无法举证,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以转账流水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的,若被告主张该转账系归还其他款项或者系因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给付并举示相应证据的,原告因当继续举证证明该转账系借款而非被告主张的其他原因产生的给付。若原告无法举证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此,对于出借人而言,除了转账流水外,还应当保留其他的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对于被告而言,若转账流水并非系借款,则应当搜集或保留证明该款项并非借款的证据,并积极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