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当事人询问票据因遗失或灭失等原因无法出示,此时该怎么办?如何进行公示催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对此种情况进行权利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的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律师建议:
1.申请公示催告的法院为向票据支付的基层人民法院。
2.因申请公示催告需要票据的反正面复印件,建议票据持有人在收到票据时养成复印或拍照、扫描保存的习惯。否则有可能会损害自身权益。
3.背书必须连续。
4.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李琳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