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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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间借贷遇上“套路贷”

作者:李琳琳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9次举报
2019-03-09


真实案例:

小明(化名)因生意需要需要借贷,看到大街上有张贴的“无抵押,快速放贷”的广告,遂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打通电话,电话接通后,小明询问对方能否快速放贷,得到对方肯定的答复后,对方要求其带着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贷款。


小明到达指定地点后,与对方小伟(化名)商议借款3万元,小伟拿出打印好的空白借条,让小明签字,双方约定借款3万元,月息3分,手续费1500元,借期一个月,到期不还支付违约金5000元。后,小伟将2.85万元打到小明的银行账户。


很快一个月过去了,小明找小伟还款,但是一直打不通小伟的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小伟联系小明告诉他违约了,小明没有在规定的还款期限还款,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由于小明无力还清欠款,小伟又为小明推荐了一家借贷机构,向小明出借5万元,帮其还清小伟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


如此反复,小明为归还每次的前一笔贷款高息均经放贷人介绍又向多家借贷机构或个人借款。最后,小明自己卖车卖房还高息。由最初的借款本金2.85万元滚雪球似的已经累计还款100多万元。


后,全国爆发多起典型“套路贷”案件,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小明猛然惊醒自己是否也陷入了“套路贷”的圈套?


经向律师咨询,小明遇到的情况符合“套路贷”的一些特征,但是因为流水明细、借条等证据十分清晰,只能从其中最具可疑的一笔借贷入手。


律师建议:

1、有借款需求应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与熟识的亲朋好友联系;

2、向非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认识的个人借款后,发生可疑情况要及时咨询律师;

2、实际的民间借贷金额应以出借方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本案中实际出借金额为2.85万;

3、利息约定应不超过年利率24%,即月息2分,本案中超出月息2分至月息3分的部分除非借款人自愿返还外,不予支持;

4、借条可以不约定还款日期,以免出借人忘记主张权利,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李琳琳律师,中共党员,枣庄市青少年普法宣讲团成员,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员,枣庄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德和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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