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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顶替签下的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7日 8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日常生活中,你有没有碰见过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了一份合同?有没有因为这份与自己毫不相干的合同被坑了一大笔钱财或者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本篇文章就来告诉你如何在“被签”合同的情况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介绍:

贾X系贾X、谢X的儿子,诉争房屋系公有住房,贾X,贾X、谢X及贾X女儿贾三四人的户口均在诉争房屋且贾X四人长期居住在内。

2003年8月23日,贾X在贾X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贾X签名的手段,出具了一份《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凭借该《协议书》欺骗不知事实真相的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该合同确定的产权人仅有贾X一人。2013年7月14日,贾X又将谢X列为了诉争房产的共有人,并办理了配偶间产权变更登记。对此,贾X均不知悉,直至2014年1月,贾X、谢X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X搬离诉争房屋时,贾X才得知诉争房屋已由贾X购得。现贾X因贾X伪造其签名,与不知情的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从而骗取本应由贾X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贾X的合法权益,给贾X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贾X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解读:

本案中贾X、谢X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X搬离诉争房屋,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妨害排除?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本案中,贾X与贾X、谢X及其女儿长期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并不存在妨碍贾X、谢X行使民事权利,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且贾X对于贾X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一事一无所知;贾X、谢X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贾X具有妨害其行使民事权利、享受民事权益的不正当性行为。因此,贾X、谢X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X搬离诉争房屋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本案中贾X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否有效呢?贾X在贾X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贾X签名的手段,出具了一份《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凭借该《协议书》欺骗不知事实真相的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贾X的这种行为属于冒名顶替行为。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它与表见代理亦有一定区别,表见代理关系的成立必须以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为要件,冒名顶替行为只是一种欺诈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贾X,贾X,谢X,贾XX住在诉争房屋,其户口亦均在诉争房屋内;贾X在贾X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贾X的签名手段,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属于欺诈行为,该《合同》无效。

史长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201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23年前在上海执业,现转战广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