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由史长柱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意向金/定金”返还纠纷案取得胜诉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原告通过朋友圈看到某中介发布房源信息,随后联系看房。该中介为某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欧某。看房后,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被告称该款为“意向金”,并承诺按约62万元的价格与卖方谈价,双方各自承担税费及中介费;若价格谈成,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定金不退。
后因房屋价格未能谈拢,原告要求退还5000元,被告却以“意向金已转为定金”为由拒绝。原告遂委托史长柱律师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5000元究竟是“意向金”还是“定金”?
中介是否有权适用“定金罚则”拒绝返还?
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是否可归责于原告?
代理思路
史长柱律师代理原告提出:
原告支付5000元的对象是中介,而非房屋出卖人,中介也未将款项转交卖方,不符合定金交付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双方明确约定该款为“意向金”,转为定金附有“按62万元谈成”的条件,而该条件并未成就;
双方对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过户办证等核心条款均未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不可归责于双方,定金亦应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胜诉。
律师提醒
二手房交易中,“意向金”“诚意金”“定金”法律性质不同。付款前应尽量书面明确:收款人是谁、款项性质、转定金条件、退款条件、交易不成如何处理。同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若中介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返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史长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