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银发劳动者”群体日益扩大,许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依然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但一旦发生工作事故,维权之路却格外艰难。近日,广西某县一起退休农民工工伤认定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甘某(女,1966年5月出生,事故发生时已近60周岁)在上班途中搭乘公司车辆就餐时被甩出车外受伤,经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案的成功认定,为众多超龄农民工的工伤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史长柱律师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一、案情回顾:上班途中受伤,超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
甘某于2025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捡蛋员。2026年3月11日,因生产转禽工作需要,公司安排甘某等员工早上6时30分提前到岗作业。当日8时许,公司安排小货车统一接送员工前往食堂就餐,甘某搭乘货车车厢出行,车辆行驶至下坡转弯路段时,因车厢侧门未妥善锁闭,甘某受车辆惯性作用被甩出车外坠落受伤,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右桡骨小头骨折、肘部浅表损伤。
事故发生时,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人社局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甘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二、法律解析: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答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再次确认了上述原则。
(二)最新司法解释的新变化
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废止了之前“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旧规。该解释第二十一条修改了将超龄用工纠纷统一按劳务关系处理的“一刀切”规则
三、本案认定工伤的关键要素
人社局在认定工伤时,重点审查了以下要素:
1.用工关系的认定。甘某由公司安排从事捡蛋工作,日常工作受公司管理、服从工作安排,工资由公司按月发放,存在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关系。
2. 进城务工农民身份的认定。甘某户籍为广西某县,属于农村户籍,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进城务工农民”的身份要件。
3. 工作原因与工作场所的认定。?就餐是劳动者维持正常工作的必要生理需求,甘某在工作时间内乘坐公司统一安排的车辆前往就餐场所途中受伤,该出行路线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四、史长柱律师维权建议
史长柱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广西十大律所之一),201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长期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结合本案及多年办案经验,史律师为超龄农民工提出以下维权建议:
第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第二,注意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工资银行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医疗诊断证明等,用以证明用工关系、工作内容及受伤事实。
第三,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如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用人单位无法仅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五、结语
甘某案的顺利认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基层实践中成功落地的典型案例。史长柱律师表示,随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实施,超龄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将更加完善。广大超龄务工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获取帮助。
史长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