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长柱律师
史长柱律师
广西-南宁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某2、蔡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4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至6月2日,被告人张某2、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弄XXX号XXX室,配置电脑,安装赌博软件,通过自己非法获取的赌博帐号,召集多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从中获利。2020年6月2日晚,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2、蔡某某,查获参赌人员孙某某、吴某某、钱某某、张1等人(均另处)及用于网络赌博的电脑机箱、赌资等物。经查,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某2、蔡某某赌博帐号内投注金额为102,58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蔡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2、蔡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2、蔡某某均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不宜对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各辩护人关于对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赌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点评:本案系嫌疑人妹妹委托,前后经历一年。经过与检察院法院以及嫌疑人的反复沟通,最终实现实报实销,在农历新年前回家过年,家属和当事人送锦旗表示感谢。


史长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201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23年前在上海执业,现转战广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