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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遗赠继承

发布者:史长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遗产继承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最大的争议焦点,如何能确定一份遗嘱的效力,请看下面的案件。

案情介绍:

张X与王X系原配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了六个子女,分别为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张X于1981年1月5日去世,王X于1993年4月10日去世,张X过世后王X未再婚,张XX于2003年6月5日去世,张XX于2000年11月12日去世,被继承人张XX于1958年于王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63年10月1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后张XX未再婚,也未收养、领养子女,张XX于2013年9月3日死亡,张XX的法定继承人是张XX的兄弟姐妹。

现由于张XX已经去世,原告张XX表示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思,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效力,按照遗嘱将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某某路666弄23号201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判原告所有,被告为张XX、张XX和张XX,被告张XX是原告张XX的父亲。

原告出示张XX于2012年6月15日在系争房屋所立自书遗嘱,见证人徐X是原告张XX的邻居,见证人章X是张XX的邻居。被继承人没有其他遗嘱,该遗嘱也只有一份,立遗嘱时见证人在场。被告张XX与张XX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张XX则认为遗嘱的字迹与张XX的字迹相近,但是张XX的签名和前面有点不同,同时在张XX生前也没有表示过要立遗嘱,因此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是相反的证据证明该遗嘱不是张XX写的。

法律解读: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张XX于2012年6月15日所立的遗嘱,由张XX自书并签名、署期,有原告提供的遗嘱原件,并有案外人徐X及章X的证言印证,被告虽对遗嘱的效力不认可,但是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因此遗嘱的真实性确定,同时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故其合法性也无异议。因此,本案是有遗嘱的遗赠办理,所以系争房屋作为遗产按照遗嘱的意思表示,由原告张XX一人继承。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张XX名下的上海市闸北区某某路666弄23号201室房屋产权由原告张XX继承并归张XX所有;

原告张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史长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2018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23年前在上海执业,现转战广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刑事辩护